目前癌症病人等待新藥納入健保給付時間甚久,自取得藥證起算,平均需要730天,相較日本新藥60天就可納入健保。在健保尚未給付前,病友家庭只能全額自費,財務負擔沉重,導致眾多癌友選擇延後治療。
TmCDF 期待能協助病友提早用藥,透過 TmCDF 補助,減輕不符合健保給付資格的癌友家庭自費負擔。我們期待的是一個新藥可近性更高的醫療照護體系!
癌症防治為我國政府重點政策,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亦載明「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,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」。
TmCDF之設置應由政府統籌規劃各方資源,保障財源為落實多元參與精神,應評估多重財源,例如政府逐年編列預算、個人、企業或慈善團體之捐贈、商業醫療保險(例如癌症醫療保險回饋金制度)、直接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之產品或產業的特別捐,如菸捐、糖捐、酒捐,抑或環境污染相關基金(如空污、土污、水污、毒害等)之提撥。
政府亦應同步規劃鼓勵企業參與之誘因與配套方案,例如結合 SDGs、環境、社會及公司治理(Environment, Social and Governance, ESG)、企業抵稅方案等相關政策。
台灣並非施行高稅收高福利的社會福利國家,租稅負擔率僅13%(租稅佔GDP比例),遠低於OECD的37國,更只有英國的1/3。我們認為參採他國制度時,必須依據在地國情進行調整。
依據2019年台灣癌症基金會進行的大規模癌症病友家庭調查,癌症家庭的負擔能力約在每月2~3萬元,不足以支應大多數的癌症新藥。因此需要TmCDF給予協助。台灣目前尚未納入健保給付之藥品,病人只能自付高昂藥費取得。TmCDF就是希望藉由共同負擔(Co-Sharing)精神,透過政府與社會的共同參與,減輕癌友家庭負擔。
我們支持在兼顧政府與社會行政成本的原則下,設立排富條款。這也是健保與其他所有社會福利政策都在努力的方向。
依據台灣癌症基金會2019年的調查,有3成的癌症病人與家屬不願負擔部分藥費(當然更不會全額自費),且此族群屬性與可支配所得多寡高度相關。因此我們建議TmCDF應針對經濟弱勢族群(例如中低收入戶)給予額外保障。
參考英國CDF經驗,TmCDF給付前間應同步搜集藥品相對療效之在地真實證據,原則上為2年。2年後藥品應自TmCDF退場,具備相對療效者應納入健保給付。藥品於基金退場後,仍在治療過程中接受TmCDF補助的病人,藥品許可證持有者仍需按病人原使用條件提供用藥,直至主治醫師認為無須再使用該藥品為止。
台灣癌症基金會推動癌症病人關懷服務數十年,在第一線見到幾乎所有癌症家庭都會面臨是否自費新藥的抉擇,因此在2019年開始投入研究,研議可行制度。
研究過程中,台癌進行全台首次大規模的癌症家庭負擔意願調查,並訪談數十位產官學研專家、舉辦系列工作坊與座談會,終於在2022年3月向政府遞交政策建言書。
研究期間我們獲得眾多病友團體的響應與支持,我們十分樂見所有癌症病友團體一起為成立基金而努力。
TmCDF的設立需要法源依據,依據基金目的與特性,經過數次的專家座談會議,評估各方因素後,專家建議以癌症防治法做為基金設置的法源依據。